醫療廣告法

《普立茲醫療行銷公關公司》醫療廣告大改革! 藝人即起不得代言

醫療相關宣傳廣告將有重大變革。根據衛生福利部最新規定,即日起,藝人影像將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宣中,否則將視為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」,將遭罰款;至於作家、名嘴等名人,是否也屬管理範圍,該部解釋,僅侷限於隸屬經濟部公司登記屬演藝公司旗下者,才需配合此規定,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,不受此限。

以往的《醫療法》第86條僅規定,醫療廣告不得以假借他人名義、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等,但規定不夠明確,僅列出6種行為不得進行,第7種僅禁止「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」,直到日前才確立哪些行為屬不正當宣傳,並於本月27日起生效。

針對藝人相關規定,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說,坊間有不少醫療院所、尤其是醫美診所,都會張貼、刊登藝人影像,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,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,包括捷運站、高鐵站的燈箱等,或街頭的大型看板,或車體廣告等,若經查核、認定觸法,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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